2020-12-17 来源:浦江天平 作者: 浏览次数: 分享
发文机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0.12.17 生效日期: 2021.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上海高院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机制,按照上海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对本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予以调整,具体公告如下: 一、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徐汇区、杨浦区、普陀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其中,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浦东新区、奉贤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杨浦区、黄浦区、虹口区、宝山区、嘉定区、崇明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普陀区、静安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二、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除上述公告内容外的其他管辖仍按照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所规定的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之前各法院已经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由各受理法院审结。 特此公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7日 附: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 根据上海司法改革和审判工作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调整本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知识产权案件 (一)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实行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机制。 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包括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垄断、特许经营合同等民事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包括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纠纷案件; 刑事案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规定的刑事犯罪案件和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规定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徐汇区、杨浦区、普陀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浦东新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杨浦区、黄浦区、虹口区、宝山区、崇明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三)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范围和级别管辖按照沪高法〔2016〕35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执行。 (四)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除外)。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行政案件;2、对区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3、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知识产权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 (五)基层人民检察院就辖区内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所确定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不具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将案件移送具有管辖权的相应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刑事案件。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下列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侵犯知识产权第一审刑事案件;2、上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或者提办的侵犯知识产权第一审刑事案件;3、上海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局、上海港公安局、上海海事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总队立案侦查的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侵犯知识产权第一审刑事案件,上海海关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侵犯知识产权第一审刑事案件。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刑事上诉案件以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抗诉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辖区内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刑事上诉案件以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知识产权刑事申诉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 二、行政案件(除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外) (一)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由徐汇区、长宁区、虹口区、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原由闵行区、黄浦区、崇明区、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原由静安区、松江区、奉贤区、金山区、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原由浦东新区、杨浦区、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当事人对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裁判不服的,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对浦东新区、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裁判不服的,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对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裁判不服的,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当事人认为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确有错误的,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认为浦东新区、闵行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确有错误的,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认为静安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确有错误的,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四)非诉行政申请执行案件的管辖,按原规定执行。 (五)拆迁协议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公告执行。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一)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长宁区、徐汇区、闵行区、松江区内的未成年人第一审刑事案件;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浦东新区、奉贤区、金山区内的未成年人第一审刑事案件;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普陀区、杨浦区、青浦区、嘉定区内的未成年人第一审刑事案件;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静安区、黄浦区、虹口区、宝山区、崇明区内的未成年人第一审刑事案件。 (二)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第一审刑事案件。 (三)当事人对长宁区、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未成年人第一审刑事案件裁判不服的,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普陀区、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未成年人第一审刑事案件裁判不服的,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未成年人第一审刑事案件裁判确有错误的,向相应的终审法院提出申诉。 (四)各区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未成年人第一审刑事案件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受理的人民法院若未被指定管辖的,应向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移送。 (五)对非本区未成年人第一审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可以按照安全、便利原则,由审判人员到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通过远程审判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指定受理的人民法院内进行。 (六)人民法院依法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一般应当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机构)或市法律援助中心,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审理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机构)。 (七)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非本区未成年人第一审刑事案件时,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可以列席。 (八)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制作的判决书载明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名称,对非本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应载明经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内容。 (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由公安机关实行区域性集中羁押。 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之前各法院已经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各受理法院审结。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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