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08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分享
对多次故意侵权并被判处 刑罚者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海龙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件信息】 案号:宿迁中院(2020)苏13民初484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胡海龙 【裁判要旨】 数次故意实施侵犯他人商标权,且被多次判处刑罚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属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可以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2009年8月至2018年1月间,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胡海龙利用从他人处购买的白酒包装材料,多次自己或伙同他人非法制造销售假冒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白酒。其行为侵害了原告“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权白酒总价为218932元。在此期间,其数次受到刑事处罚。为此,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胡海龙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并主张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院认为】 涉案“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均系洋河蓝色经典系列白酒,其中天之蓝、蓝色经典等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涉案商标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1)被告胡海龙称其原系洋河酒厂员工,其实施本案商标侵权行为,侵权主观故意明显;(2)被告胡海龙从2009年至2018年期间,三次实施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并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其属于重复侵权、故意侵权。考虑到上述因素,结合刑事处罚手段未能有效阻遏胡海龙实施侵犯洋河酒厂商标权的实际情况,胡海龙的行为符合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依法对被告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被告胡海龙赔偿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20万元。 【典型意义】 洋河酒驰名中外。侵犯苏酒集团洋河商标权的假冒行为一直不断,严重损害了苏酒集团的合法权益。本案考虑被告属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不仅严重处罚了侵权行为,维护了苏酒集团的合法权益;同时起到了威慑不良商家、遏制侵权再次发生的作用;也是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的有效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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