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08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分享
依据《商标法》、《商标法》(13年修改版)相关规定,在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包括驰名商标)被不正当抢注的,可以获得法律保护,具体体现在: 1、对不正当抢注商标申请提出异议。此处的不正当抢注应当是指:在知晓该在先使用人商标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为获取该商标的专用权,恶意注册,而非偶然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一般发生在经销商、代理商、客户、员工抢注厂商的商标情形。即商标在先使用人一旦发现自己商标被申请注册,可在初审公告异议期凭相关证据提出异议,阻止注册人进行注册。 2、如果已经抢注成功,则可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 3、如果商标已经注册成功,则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以上保护须具备3个条件: 1、使用人在注册人申请注册前已经开始使用商标2、在先使用人所使用的商标在抢注人提出申请注册的时候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3、注册人申请注册与在先使用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属不正当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基本商业道德。 当在先使用人并不完全具备上述第2、3两个条件的时候,其在先使用的商标能否得到保护?笔者以2个问题进行分析。 问题1、当商标注册人进行注册的时候不存在不正当抢注恶意,注册与在先使用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纯属偶然;或者商标在先使用人无相关证据证明商标注册人不正当抢注。此时,该在先使用人的商标权利能否得到法律保护? 依据《商标法》(13年修改版)五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该在先使用人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但商标注册人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问题2、当商标注册人进行注册的时候,商标在先使用人所使用的商标还不具有一定影响力,此时如果被不正当抢注,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商标权利能否得到法律保护? a如果有证据证明商标申请人在申请之前有接触或者能够接触在先使用人的商标,则可推定申请人具有抢注恶意,可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13年修改版)亦有这方面规定)。即在先使用人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为由申请撤销(宣告无效)。 b如果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具有恶意,若在先使用人对商标具有版权的(特别是图形商标),可依据在先权利进行维权。 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c如果在先使用人所使用的商标未取得其他权利,则应当停止使用该商标,以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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