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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商品的通用名称?

2022-04-08 来源: 作者:永新知识产权 浏览次数: 分享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需要判断是属于法定的通用名称,还是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等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在“金骏眉”通用名称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1]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作出时,“金骏眉”已作为一种红茶的商品名称为相关公众所识别和对待,成为特定种类的红茶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在近期审结的“摩卡MOCC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2]中,北京高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摩卡”已成为咖啡类商品上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法院指出,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而被撤销,亦不以商标权人的主观过错为前提。不论商标权人是放任不管,还是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通用化,更重要的是看客观上注册商标能否可以发挥商标应当具备的区分商标来源的功能。在该案中,商标权人举证证明其实际使用“摩卡”商标,其名下第515218号“摩卡MOCCA”商标曾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行政程序中认定为咖啡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以及曾积极采取措施和行动保护其商标权等,但最终无法抵抗已经客观上通用化的事实,最终被撤销在咖啡类商品上的注册。

  注释:

  [1] 武夷山市桐木茶叶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767号〕;入选2013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2] 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瑞昶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2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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