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08 来源: 作者:永新知识产权 浏览次数: 分享
答: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正确把握商标权的法律属性,根据商标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核心功能,合理界定商标权的范围,根据商标的显著性程度、知名度大小等确定保护强度和范围,准确认定商标侵权判定中的商品类似、商标近似和误导性后果。”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中继续指出,“科学合理界定商标权权利边界与保护范围,正确把握注册与使用在商标权保护中的关系,强化商标使用对确定商标权保护范围的作用,积极引导实际使用商标。”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每个商标的保护强度和范围是不同的,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对于显著性弱和知名度较低的注册商标,相应的其保护范围和强度会缩小。如果显著性虽有一定程度退化,但仍然可以识别商品来源,那么法律上仍应给予保护,但是其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相对较小,相对而言对其禁用权的保护范围应相对严格。 比如,在近期审结的“咖啡伴侣”商标侵权诉讼一案[3]中,雀巢公司基于其在第29类咖啡用植脂末等产品上享有的第360860号“咖啡伴侣”注册商标专用权,针对昆明后谷公司委托生产销售袋装“咖啡伴旅”植脂末商品,以及网络店铺宣传中使用“咖啡伴侣”“咖啡伴旅”等行为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昆明后谷公司抗辩称“咖啡伴侣”已经成为咖啡用植脂末产品的通用名称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结合在案事实及证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指出,只要注册商标处于合法存续期间,其权利人当然享有权利主张他人是否侵害其商标专用权。“咖啡伴侣”一词从本身的字面含义理解即具有“与咖啡一同饮用的产品”之意,对“咖啡用植脂末”商品特点具有一定的描述性。而且从众多的中国境内文献、国图收藏文献、企业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部分企业标准以及互联网搜索内容均可看出,“咖啡伴侣”一词由于长期、大量地作为“咖啡用植脂末”商品名称被广泛使用,客观上已经具有泛化的趋势。 该案中,雀巢公司的“咖啡伴侣”商标为有效注册,因此雀巢公司有权提起诉讼并主张权利。考虑到“咖啡伴侣”的显著性程度较低,相关公众对来源的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也随之降低,因此,商标的保护范围应当适用相对严格的标准。最后,法院经审理认定,针对昆明后谷公司在网络店铺宣传中使用“咖啡伴侣”的行为,法院经审理认定构成商标侵权。针对昆明后谷公司使用“咖啡伴旅”字样的行为,与涉案商标“咖啡伴侣”相比,二者在文字构成、含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近似标识,而且昆明后谷公司在使用“咖啡伴旅”字样时,系与标识或者“后谷”字样同时标注使用,主观上亦无明显恶意,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注释: [3] 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与昆明后谷咖啡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9)京73民终3611号〕 雀巢公司 昆明后谷 第360860号“咖啡伴侣”商标 被诉行为“咖啡伴旅”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知希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知希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知希网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汉策法务
旗下汇集一支专业扎实、业务精湛、思维活跃的精英律师团队、法律顾问,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集专利、商标、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诉讼及代理服务为一体,能全方位地处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