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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称抗辩在商标民事侵权诉讼中会成功吗?

2022-04-08 来源: 作者:永新知识产权 浏览次数: 分享

  答:是的,通用名称抗辩是商标侵权抗辩事由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如果主张通用名称抗辩且能够充分举证予以证明,则抗辩理由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比如,在“鲁锦”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4]中,二审法院在综合考虑“鲁锦”已被山东地区纺织业普遍使用并为相关公众所接受、“鲁锦”织造技艺已被确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鲁锦”代表的纯棉手工纺织品的生产原料是由山东不特定地区广泛种植等事实的基础上,认定“鲁锦”在1999年原告将其注册为商标之前已成为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的通用名称,进而认定被告的使用行为属于对“鲁锦”商标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对“鲁锦”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被告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提起通用名称抗辩的同时,策略上一般被告会同时针对原告主张商标权向国家行政机关提起无效或者撤销程序。如前述“咖啡伴侣”一案中,昆明后谷公司曾针对雀巢公司的“咖啡伴侣”商标分别提起了撤销和无效程序,但涉案商标的注册最终予以维持、不予撤销。

  注释:

  [4] 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民三终字第34号〕;入选2009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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