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09 来源: 作者:永新知识产权 浏览次数: 分享
答:关于时间判断基点,基于商标法第十一条一款一项绝对理由,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商标申请日时的事实状态为准。核准注册时事实状态发生变化的,以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态判断其是否属于通用名称。基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提出撤销,一般以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申请时的事实状态进行判断,之后评审时的事实状态可以作为参考。 在“金骏眉”通用名称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中,明确了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审查判断的时间基点一般以申请注册时的状态为准;但是,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另外,有必要明确商标通用化指向的具体商品问题,这有助于明确商标注册和保护的具体范围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2019)中明确认定诉争商标是否属于商品通用名称,应当从商标标志整体上进行审查,且应当认定通用名称指向的具体商品。对与该商品类似的商品不予考虑。 在“摩卡MOCC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中,诉争商标系第9199914号“摩卡MOCCA及图”商标(),由瑞昶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2年5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可可制品、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加奶咖啡饮料、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做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巧克力酱、茶饮料、糖”商品上。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诉争商标已成为咖啡类商品的通用名称,故应在其核定使用的“咖啡、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加奶咖啡饮料、做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商品上予以撤销,诉争商标在“可可制品、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巧克力酱、茶饮料、糖”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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