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23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作者:Hance Law 浏览次数: 分享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19939号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大街24号院8幢109室。 法定代表人:黄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广旭,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兰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欣祥天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甲45号楼1501。 法定代表人:王金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丹丹,女,北京欣祥天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王金岭,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谦金在线(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赖文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霆,男,谦金在线(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记煌公司)与被告谦金在线(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谦金在线公司)、被告北京欣祥天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祥天和公司)、王金岭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记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广旭、钟兰安,被告欣祥天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丹丹,谦金在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金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记煌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欣祥天和公司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欣祥天和公司在《法制日报》《中国食品报》、搜狐网(www.sohu.com)、黄页88网(www.huangye88.com)、搜了网首页(www.51sole.com)、慧聪网(www.hc360.com)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日刊登或发布单篇不少于500字的声明以消除影响;3.三被告连带赔偿黄记煌公司经济损失350万元(其中针对侵害商标权行为赔偿300万元,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50万元)及合理开支13 488元(包括公证费8935元、材料打印费4553元)。事实和理由:黄记煌公司是专业从事饮食研究、餐饮连锁加盟及餐饮连锁管理的公司,其主打品牌“黄记煌”、“黄记煌三汁焖锅”自2004年推向市场以来发展迅速,目前经营店面已达600多家,覆盖了全国包括西藏在内的各个省、自治区的200多个城市,并已成功进军海外市场,成为中国餐饮连锁品牌进军海外市场的典范。2003年以来,黄记煌公司先后在第43类中申请了“黄记煌”“黄记煌三汁焖锅”等一系列文字及图形商标,获得第7942212、7942227、13629864、13629886、13629924、13630016、13630066、14663342、 24360360A、24360201、24360472号商标注册证书。同时,黄记煌公司首创“三汁焖锅”名称及做法,在长期市场经营过程中持续使用“三汁焖锅”名称,并投入巨额资金进行大规模的广告宣传,故“三汁焖锅”已成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欣祥天和公司在谦金在线公司经营的黄页88网(www.huangye88.com)中发布大量虚假“黄记煌”“黄记煌三汁焖锅”“三汁焖锅”的加盟信息,这些信息均非法使用了涉案商标“黄记煌”“黄记煌三汁焖锅”和商业标识“三汁焖锅”的字样,造成了混淆误认,抢夺了原本属于黄记煌公司的商业机会,给黄记煌公司造成了大量经济损失。同时,欣祥天和公司在慧聪网、搜了网中亦发布大量虚假的“黄记煌”“黄记煌三汁焖锅”“三汁焖锅”加盟信息。欣祥天和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黄记煌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欣祥天和公司作为自然人独资企业,王金岭通过设立欣祥天和公司作为其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工具,王金岭理应对欣祥天和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谦金在线公司作为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没有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致使违法、虚假信息在其平台广泛发布,其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欣祥天和公司辩称:涉案网站中发布的招商加盟信息均不是由欣祥天和公司发布,招商信息涉及的产品都亦非欣祥天和公司经营的产品;且欣祥天和公司现已不再经营,没有盈利,故黄记煌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相关依据,故不同意黄记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谦金在线公司辩称:1.黄页88网是由谦金在线公司运营,该网站是为用户免费提供信息发布的平台,该网站中有关“黄记煌”的招商信息均是用户上传,非谦金在线公司上传,谦金在线公司也未从用户免费发布的信息中获取利益,谦金在线公司是通过售卖会员等方式进行营利,不会通过用户发布的信息获利;2.黄页88网页面底部也都有网站免责及网站性质的提醒,即信息均由用户自行上传,上传信息需谨慎等内容;3.谦金在线公司对用户发布的信息只审查是否存在违法信息,欣祥天和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后已经在黄页88网中成功注册,谦金在线公司无法审查其发布的信息是否侵权;4.谦金在线公司在接到诉状后,已经全部删除了黄页88网中的侵权信息,不存在主观过错。综上,不同意黄记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涉案商标 黄记煌公司经核准,在第43类服务上享有第7942212号、第7942227号、第13629864号、第13629886号、第13629924号、第13630016号、第13630066号、第14663342号、第24360360A号、第24360201号、第24360472号“黄记煌”“黄记煌三汁闷锅”相关系列文字商标、图文商标(涉案11枚商标见附件),核定服务项目均为:餐馆、茶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动物寄养、会议室出租、酒吧服务、咖啡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涉案商标注册人均为黄记煌公司,专用权期限起始时间分别为2011年、2016年、2017年、2018年, 且均在有效期内。 黄记煌公司主张其持续使用涉案商标,涉案商标及黄记煌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为此提交了以下证据:1.黄记煌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营业执照,以及上述部分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北京市顺义区环境保护局批复、黄记煌公司厂区照片,据此证明黄记煌公司经营规模较大。2.黄记煌公司与其子公司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7份,涉及商标为涉案第7942212号商标。3.2003年11月9日的《新京报》刊登题为《黄记煌三汁焖锅专营店开张》的文章,其中载明三汁焖锅被中国烹饪协会评定为“中华名火锅”,并介绍了“三汁焖锅”的做法;2004年12月10日的《北京晚报》刊登题为《黄记煌三汁焖锅清宫名菜味滋养》的文章,其中介绍了“三汁焖锅”的渊源、做法、创制人黄耕、“三汁”指代等内容;2005年12月的《餐饮世界》杂志刊载题为《黄记煌:打造火锅经营新时代》的文章,该文介绍了“三汁焖锅”的做法、名称来源及加盟优势;2006年1月《中国食品》杂志刊载了《食日谋健 营养配膳—访北京兄弟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黄耕》,其中介绍了“黄记煌三汁焖锅”的品牌经营情况、三汁焖锅的做法以及获奖情况;2007年《中国报道》杂志刊载题为《创新黄记煌 续写餐饮传奇》的文章,其中介绍了黄记煌公司的经营模式以及“三汁焖锅无厨师餐饮”的概念等内容;2008年第9期的《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刊载了题为《小焖锅焖出大辉煌》的文章,其中介绍了“三汁焖锅”菜品的来历;2009年6月11日-24日的北京青年报刊登了《黄记煌独具特色的三汁焖锅》,对黄记煌公司进行了简要报道;黄记煌公司还提交了其2008-2013年月报、2014年黄记煌期刊、公交车车体广告宣传图片。4.关于黄记煌美术作品的五份著作权登记证书,其中载明黄记煌公司自2010年开始即对黄记煌三汁焖锅相关美术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5.黄记煌公司注册的关于“黄记煌”“焖得密”等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项目包括多个类别。6.黄记煌公司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其中对商标管理进行了规定。7.涉案商标的使用情况照片,其中显示在店铺招牌、员工服装、餐具中均有使用涉案商标。8.部分产品《检验报告》,其中包括底油、海鲜汁等产品。9.黄记煌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其中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显示2012年纳税2 821 843.33元,2013年纳税6 129 925.88元,2014年纳税18 827 939.94元。10.多家行业协会出具的函,中国烹饪协会、世界中华美食药膳研究会、中国饭店协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等出具的函中均涉及推荐“黄记煌”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内容。11.北京市大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均载明黄记煌公司未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12.2003-2014年黄记煌公司国内、国外店面情况统计表、国内部分直营店面合作经营合同以及特许经营合同、部分特许经营发票、国内部分店铺照片、部分加盟商的营业执照,统计表显示国内店铺有585家,国外店铺有12家。13.2003-2014年广告专项审计报告、部分广告合同、部分广告发票、部分报纸、杂志类广告图片、部分电视广告图片、部分网络广告图片,据此证明涉案商标在全国各地的使用和宣传情况。14.黄记煌公司获得的相关荣誉,其中包括2005北京国际美食节100家影响力餐馆、2010-2011年度中国特许经营最具成长力奖、2010年中国十佳火锅连锁企业、2010年京城火锅美食节最佳特色品牌、2010年度中国餐饮百强企业、2010年中国特许经营连锁120强、2011年度北京市餐饮业卓越贡献奖、2011年特色名火锅、2011年中国火锅十大品牌、2012年度北京餐饮企业(集团) 50强、2012年度北京(火锅类)十大品牌入围奖、2013年度北京餐饮企业(集团) 50强、2014年中国火锅品牌五十强、2014年度北京餐饮十大品牌、2015年度三汁焖锅连锁品类领导品牌、2017年度中国餐饮业十大火锅品牌等。15.黄记煌公司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相关照片以及荣誉证书,包括为四川抗震救灾捐款、关爱孤儿的爱心捐助等。16.黄记煌公司维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裁判文书以及相关网络报道,证明涉案商标被侵权及黄记煌公司的维权情况。 黄记煌公司还主张“三汁焖锅”由于使用时间长、范围广,亦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为此提交了相关报纸、杂志以及黄记煌公司的内部刊物对于黄记煌三汁焖锅的报道,其中包括《如何让“三汁焖锅”更鲜美》《黄记煌三汁焖锅清宫名菜味滋养》《源自清代御膳房的三汁焖锅》《不用厨师做的三汁焖锅》等多篇文章。 欣祥天和公司和谦金在线公司均对黄记煌公司享有涉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不持异议,亦认可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关于黄记煌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 黄记煌公司主张,欣祥天和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黄页88网、慧聪网、搜了网三个网站中发布侵权招商加盟信息,发布的信息中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侵害了黄记煌公司的注册商标权;谦金在线公司作为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查注意义务,亦构成帮助侵权。同时,“三汁焖锅”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欣祥天和公司在黄页88网、慧聪网中的加盟信息中单独使用“三汁焖锅”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黄记煌公司提交了(2018)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6413号、16414、16415、01885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2018年12月13日,黄记煌公司申请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黄页88网(www.huangye88.com)上的有关网页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据此作出的(2018)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6413号公证书载明: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huangye88.com,进入黄页88网首页,其中显示该网站开办者为谦金在线公司,在网页顶部搜索栏中搜索关键字“黄记煌三汁焖锅 欣祥天和”,进入搜索结果页面,该页面中显示有欣祥天和公司发布的“黄记煌加盟总部(北京三汁闷锅加盟总部)”的信息,更新时间为2018年6月17日。点击该信息进入相关页面,其中显示“价格:80 000元,品牌:黄记煌焖锅,型号:三汁焖锅,关键词:黄记煌三汁焖锅、黄记煌焖锅加盟,联系人:郑雅兰,微信号:×××”,详情介绍中载明“黄记煌加盟总部(北京三汁焖锅加盟总部),自2004年第1家黄记煌餐厅在北京开业以来,目前在全国23个省市开设有近200家黄记煌餐厅……,三汁焖锅,三汁焖锅源于清代御膳名肴香辣汁鱼……,黄臣杰后人黄振欧先生系我国著名营养学专家,与其子黄耕先生(高级烹饪技师)一道潜心研究养生饮食,大胆创新,在秘方基础上结合传统滋补理论与现代养生学说,创出这道以宫廷菜肴精华为基础的、适合现代人饮食特点的养生环保佳肴—三汁焖锅”等内容,介绍中还包含黄记煌公司的相关介绍;继续点击“联系方式”,页面中显示联系人郑雅兰,手机号与上述页面显示的手机号一致,公司为欣祥天和公司。点击“进入商铺”,进入欣祥天和公司的店铺页面,在页面顶部公司名称下方以及页面底部主营产品部分显示“很久以前烧烤、黄记煌三汁焖锅、一品皇记煌三汁焖锅、嘉州紫燕百味鸡”,联系人为郑雅兰,其手机号与上述手机号一致,并显示欣祥天和公司“已认证”。在黄页88网首页搜索栏中搜索“150XXXXXXXX”,其中显示“多功能一路飘香美食车加盟总部,小吃车怎么加盟”的信息,显示发布人为欣祥天和公司,发布时间为2018年6月27日,点击该信息进入欣祥天和公司页面,联系人为周易,电话为150XXXXXXXX,在“供应产品”部分包括“北京黄记煌三汁焖锅”的产品,点击进入后显示黄记煌焖锅的相关加盟信息,并配有与涉案第13630016号、第7942227号商标相同的图片,页面中还载有相关文字介绍,文字介绍后显示招商经理为周壮。 2018年12月13日,黄记煌公司申请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慧聪网(www.hc360.com)上的有关网页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据此作出的(2018)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6414号公证书载明: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hc360.com,进入“慧聪网”网站首页,在搜索栏中搜索关键字“欣祥天和”,网页显示“一品皇记煌三汁焖锅加盟在北京欣祥天和”的信息,点击该信息进入“一品皇记煌三汁焖锅加盟在北京欣祥天和”相关页面,商品信息中显示“黄记煌三汁焖锅”“一品皇记煌三汁焖锅”的相关产品介绍,联系人为郑雅兰,手机号为×××。 2018年12月13日,黄记煌公司申请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搜了网(www.51sole.com)上的有关网页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据此作出的(2018)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6415号公证书载明: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51sole.com,进入搜了网网站首页,在网站首页顶部搜索栏中搜索关键字“黄记煌 欣祥天和”,搜索结果中显示多条包含“黄记煌加盟”字样的信息;点击其中的“黄记煌三汁焖锅加盟总部”,进入的页面显示更新时间为2017年7月21日,发布公司为“欣祥天和”公司,联系电话为135XXXXXXXX,商品详情中载明“三汁焖锅如何加盟?黄记煌三汁焖锅加盟费用是多少”等内容。点击进入“北京欣祥天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产品橱窗”栏目下包含“黄记煌三汁焖锅加盟技术培训总部”“至美黄记煌三汁焖锅加盟总部”“黄记煌三汁焖锅加盟费用”等信息,联系人为朱倩,手机号为135XXXXXXXX,资质证书部分载有欣祥天和公司的营业执照。 2019年2月28日,黄记煌公司申请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浏览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据此作出的(2019)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1885号公证书载明: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查询欣祥天和公司,搜索结果中显示欣祥天和公司运营了多个网站,点击进入网址为www.shuspx.com的网站,首页顶部显示欣祥天和,点击网页顶部“联系我们”,显示其招商客服人员及其联系方式,其中包括郑雅兰(×××)、周壮(150XXXXXXXX)、张迪(152XXXXXXXX)、张家佳(135XXXXXXXX),投诉电话为孟经理134XXXXXXXX。 欣祥天和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黄页88网、慧聪网和搜了网中的加盟信息由其发布;(2019)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1885号公证书中的8个网站是以欣祥天和公司名义进行备案的,亦是欣祥天和公司运营,目前也在正常运转,其中显示的招商联系人都曾是欣祥天和公司的员工,均真实存在,其中的孟经理即是孟丹丹。 谦金在线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并表示欣祥天和公司确实在黄页88网中注册过店铺,但是在收到起诉状时就已经删除了黄记煌加盟的相关信息;谦金在线公司仅是给企业用户提供宣传平台,用户可以免费在网站中发布信息,谦金在线公司并不从中获利,且对于加盟信息是否侵权没有审查能力。 庭审中,黄记煌公司确认黄页88网中发布的与“黄记煌”“黄记煌三汁闷锅”“三汁闷锅”相关的侵权信息均已删除,故黄记煌公司撤回要求谦金在线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搜了网、慧聪网中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 三、关于各被告的抗辩意见 欣祥天和公司主张其早已不再实际经营,为此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18日的公司流水明细表,据此证明欣祥天和公司在该期间没有任何交易收入,没有任何进账记录;2.欣祥天和公司的工商信息打印件,其中显示欣祥天和公司在2018年6月6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记载了异常原因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3.公司住所地照片及百度地图网页打印件,证明其住所地已成废墟。 欣祥天和公司还主张涉案网站中的加盟信息并非其发布,为此提交了在列表网注册的网页打印件以及百度网中搜索出的其公司营业执照打印件,据此证明涉案网站中的发布主体可以任意进行注册,且欣祥天和公司的营业执照可以在互联网中搜索到,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网站中的加盟信息是欣祥天和公司发布的。 谦金在线公司主张黄页88网中的涉案加盟信息是欣祥天和公司发布,其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为此提交了欣祥天和公司在黄页88网中注册的后台信息打印件。其中显示用户真实姓名为付北城,手机号为159XXXXXXXX,以及身份证号、电子邮箱、QQ号等信息,公司名称为欣祥天和公司,公司简介里载明“欣祥天和公司专业从事餐饮加盟连锁项目的运营、市场管理”等,并上传有欣祥天和公司的营业执照;还提交了黄页88网中前台关于欣祥天和公司详细页面的网页打印件,公示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均与后台信息一致,发布的加盟信息中包含“黄记煌加盟黄记煌加盟总部”的加盟信息,更新时间为2018年8月8日。谦金在线公司还主张其对于相关信息有过滤机制,尽到了注意义务,为此提交了相关后台信息打印件,其中显示在输入并发布黄记煌焖锅加盟等信息后,网站提示“您发布的信息需上传黄记煌代理授权书,否则信息会被删除”。 对于谦金在线公司提交的证据,欣祥天和公司表示付北城并非其公司员工,但其联系方式是欣祥天和公司的联系方式;欣祥天和公司在2014-2016年确实存在与被诉行为类似的行为,在此期间欣祥天和公司确实在黄页88网中注册过账号,但2017年之后欣祥天和公司已不再经营,故也没有发布过涉案加盟信息。 黄记煌公司不认可欣祥天和公司提交证据真实性和证明目的,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未正常经营;黄记煌公司认可谦金在线公司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谦金在线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但认为谦金在线公司作为互联网平台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造成大量虚假信息在网站中发布,构成帮助侵权。 四、其他情况 欣祥天和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对“一品皇记煌”的美术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庭审中,黄记煌公司与欣祥天和公司均表示,双方曾就欣祥天和公司经营的官方网站中发布黄记煌加盟信息的行为达成调解,黄记煌公司依据上述情况说明欣祥天和公司的主观恶意明显。 欣祥天和公司曾因发布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两次受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的行政处罚,亦因不具有“紫燕百味鸡”的代理资质而被法院判决退还收取的加盟费。 黄记煌公司要求三被告赔偿其支付的合理开支,为此提交了金额共计为8935元的公证费发票两张,以及金额共计4553元的打印费发票两张。 另查,欣祥天和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自然人股东与法定代表人均为王金岭。 以上事实,有黄记煌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获奖证书、公证书、合同、营业执照、推荐函、判决书、决定书、作品登记证书、照片、资质证明、企业制度、报告、统计表、图片、发票、网页打印件,欣祥天和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谦金在线公司提供的后台信息、网页打印件,以及本院的庭前会议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黄记煌公司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中,注册取得了第7942212号、第7942227号、第13629864号、第13629886号、第13629924号、第13630016号、第13630066号、第14663342号、第24360360A号、第24360201号、第24360472号“黄记煌”“黄记煌三汁焖锅”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权,上述商标权尚在有效期内,且权利状态稳定,黄记煌公司有权对侵害其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黄记煌公司的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相应法律责任应如何承担。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一、二被告是否侵害了黄记煌公司的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关于侵害商标权之主张 1、关于欣祥天和公司的行为 本案中,欣祥天和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包括在黄页88网、搜了网、慧聪网的加盟信息中,突出使用“黄记煌三汁焖锅”图文标识,以及“黄记煌”“三汁焖锅”“黄记煌三汁焖锅”“黄记煌焖锅”“一品皇记煌三汁焖锅”“至美黄记煌三汁焖锅”字样。针对黄记煌公司的侵权主张,本院认为: 第一,关于被诉行为主体。欣祥天和公司不认可涉案网站中的加盟信息由其发布,对此,本院考虑到,在欣祥天和公司主办的网址为www.shuspx.com的网站中,公示有其发布招商信息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黄页88网中显示的联系人郑雅兰及其联系方式、周易的联系方式及微信号、慧聪网中显示的郑雅兰及其联系方式、搜了网中显示的张家佳及其联系方式,与上述欣祥天和公司主办网站中公示的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可以相互对应,且欣祥天和公司认可其主办的网站中公示的招商联系人都曾是其公司员工,均真实存在;在2014-2016年间欣祥天和公司在黄页88网中注册过账户,亦发布过与黄记煌加盟相关信息,黄页88网注册用户的联系方式亦是其公司的联系方式。综合上述情形,根据优势证据规则,本院确认黄页88网、慧聪网、搜了网中的涉案加盟信息均为欣祥天和公司所发布。欣祥天和公司否认上述网站中的涉案信息由其发布,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被诉行为性质。欣祥天和公司的上述行为是否侵犯了黄记煌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本院考虑到: 首先,欣祥天和公司对被诉标识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欣祥天和公司对被诉标识的使用突出、明显,属于在经营活动中将之用于自身所提供的服务和对外宣传、销售等商业活动中,足以起到识别欣祥天和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对于加盟信息中个别介绍“三汁焖锅”菜品的使用行为,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对于该种描述性使用,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欣祥天和公司提供的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项目是否属于类似服务。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3类的“餐馆”等服务,涉案商标作为黄记煌公司连锁经营的餐饮品牌,当消费者有加盟意图时,以涉案商标文字部分作为搜索关键词的可能性极大。因此,涉案加盟服务之对象,属于与涉案商标所标识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故欣祥天和公司的服务与涉案商标所标识服务构成类似服务。 再次,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及混淆可能性。本案中,被诉标识中的图文标识与涉案第13630016号、第7942227号商标完全相同,构成相同商标;被诉标识中的文字标识与涉案商标,在文字和呼叫方面高度相似,构成类似商标。根据黄记煌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黄记煌三汁焖锅品牌被多家媒体予以报道,黄记煌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及海外开设的连锁经营店铺达数百家,且黄记煌公司在多家不同主体主办的评选活动中获得多项奖项及荣誉,可见涉案商标及黄记煌三汁焖锅品牌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本案中,欣祥天和公司的被诉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有较大可能性认为涉案加盟信息由黄记煌公司所发布,或与黄记煌公司存在授权或其他关联关系,故欣祥天和公司的被诉行为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综上,欣祥天和公司未经许可,在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侵害了黄记煌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2.关于谦金在线公司的行为 根据谦金在线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确认黄页88网中的涉案加盟信息均为欣祥天和公司所发布。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谦金在线公司与欣祥天和公司就涉案加盟项目具有合作关系,亦无证据证明谦金在线公司在明知或应知欣祥天和公司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仍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传播。因此,本院确认谦金在线公司并未侵害黄记煌公司就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二)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主张 鉴于“三汁焖锅”包含在涉案商标中,对于“三汁焖锅”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已通过商标法予以调整,故对该类行为不再通过反不正当法进行重复评判。故黄记煌公司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欣祥天和公司的法律责任 鉴于慧聪网、搜了网中的侵害商标权行为依然存在,故黄记煌公司要求欣祥天和公司停止该两网站中的侵害商标权行为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黄页88网中的侵权行为,鉴于该网站中的侵权信息已经删除,黄记煌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再行判令停止侵权已无必要,故本院对于黄记煌公司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黄记煌公司要求欣祥天和公司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消除影响的方式,本院将根据侵权行为造成影响的范围酌情判定。 关于赔偿责任,鉴于黄记煌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欣祥天和公司的侵权获利,本院根据现有证据,综合考虑如下情形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第一,涉案商标在我国餐饮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亦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第二,涉案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且欣祥天和公司在多个网站中发布侵权加盟信息,侵权范围影响较广;第三,欣祥天和公司明知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曾就类似侵权行为与黄记煌公司达成调解的情况下,仍然发布涉案加盟信息;且在诉讼过程中,仍未停止慧聪网、搜了网中的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第四,现无证据表明欣祥天和公司因涉案行为获取了加盟费等较高收益。综合以上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300 000元,不再全部支持黄记煌公司的诉讼请求。关于黄记煌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其提交了相应票据,欣祥天和公司应一并予以承担。 鉴于欣祥天和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王金岭作为其自然人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欣祥天和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黄记煌公司要求王金岭对欣祥天和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王金岭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庭审,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欣祥天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7942212号、第7942227号、第13629864号、第13629886号、第13629924号、第13630016号、第13630066号、第14663342号、第24360360A号、第24360201号、第24360472号商标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欣祥天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就本案侵害商标权行为在黄页88网(www.huangye88.com)、搜了网(www.51sole.com)、慧聪网(www.hc360.com)首页连续三日刊登声明,为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欣祥天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欣祥天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300 000元及合理开支13 488元; 四、被告王金岭对被告北京欣祥天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欣祥天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王金岭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 9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908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欣祥天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王金岭负担3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栖鸾 人 民 陪 审 员: 梁铭全 人 民 陪 审 员: 彭振义 二O二O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筠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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