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29 来源:知希网 作者:王君 浏览次数: 分享
文 | 王君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机会无处不在,竞争同样如此。竞争会发生在同行业同服务之间,会发生在类似行业类似服务之间,甚至还会发生在不同行业不同服务之间,因此,会有直接竞争与间接竞争关系之分,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明确回应了其并非限制经营者之间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也没有要求其从事相同行业,行为人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也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本篇讲讲为发生在类似服务间的案例。 案件背景 如上图,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以下简称杭州小拇指公司)经取证发现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商汽车进口配件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以下简称天津小拇指公司、天津华商公司)在线下店铺牌匾、宣传语、域名、网站网页、宣传资料、名片、客户联系卡、网站特许经营招商加盟等多处突出使用“小拇指”商标,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一、判令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二、判令两被告各自注销其名下的网站,并在全国性同行业报刊杂志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三、确认两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令天津小拇指公司停止使用“小拇指”字号;四、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630000元;五、承担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一、判决生效之日起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6573881号和第6573882号“小拇指”文字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在其网站(www.tjxiaomuzhi.net)、宣传材料、优惠体验券及其(含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停止使用“”标识,并停止单独使用“小拇指”字样; 二、判决生效之日起天津市华商汽车进口配件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6573881号和第6573882号“小拇指”文字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天津市华商汽车进口配件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www.tjxiaomuzhi.com)使用“小拇指”标识; 三、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商汽车进口配件公司连带赔偿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人民币50000元; 四、驳回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 一、维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三知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及逾期履行责任部分。 二、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三知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小拇指”字号。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 五、驳回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六、驳回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商汽车进口配件公司的上诉请求。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主要争议焦点:被告天津小拇指公司、天津华商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①是否侵害了原告兰建军、杭州小拇指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②是否构成对杭州小拇指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在“被告天津小拇指公司、天津华商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兰建军、杭州小拇指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这一焦点问题上,两审法院认定相同,均考虑到:①两被告在从事汽车维修及通过网站进行招商加盟过程中,多处使用了“小拇指”标识,且存在单独或突出使用“小拇指”的行为,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两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因此,认定两被告未经许可在经营场所、网站及宣传材料中对“小拇指”的商标性使用行为,属于37类维修服务上的商标侵权行为;两被告通过网站进行招商加盟的商业行为属于35类特许经营服务上的商标侵权行为。②两被告各自主办的网站域名,因域名注册时间均早于权利人取得涉案两个注册商标之前,不构成商标侵权。 在“被告天津小拇指公司、天津华商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杭州小拇指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这一焦点问题上,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的认定完全不同。 一审法院认为,杭州小拇指公司与天津小拇指公司在汽车维修行业并不存在具体(直接)的竞争关系,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天津小拇指公司从事汽车维修,杭州小拇指公司经营范围并不包含汽车维修类,无法证明自己为合法的汽车维修行业经营者) 二审法院认为,该争议焦点涉及两个关键问题:一是经营者是否存在超越法定经营范围的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行为及其民事权益能否得到法律保护;二是如何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竞争关系。第一个问题:即使有关行为超越法定经营范围而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也应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不必然影响有关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主体提起民事诉讼的资格,亦不能以此作为被诉侵权者对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的抗辩。本案中,即使杭州小拇指公司超越法定经营范围而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这属于行政责任范畴,该行为并不影响其依法行使制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权利,也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第二个问题: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是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关键。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限制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或具体的竞争关系,也没有要求经营者从事相同行业。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从直接损害对象看,受损害的是其他经营者的市场利益。因此,经营者之间具有间接竞争关系,行为人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也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被诉存在不正当竞争的天津两公司均从事汽车维修行业,杭州小拇指公司是汽车维修市场的相关经营者,其与天津两公司之间存在间接竞争关系。结合杭州小拇指公司企业字号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天津小拇指公司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容易造成市场混淆,因此认为天津小拇指公司登记使用“小拇指”企业名称本身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正当性,无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对此承担停止使用“小拇指”字号的民事责任。 案例讲讲 ★公司使用相关标识作为自己的商标使用,必须符合商标法规定,不得侵害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即便该标识有申请过版权,也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解决知识产权之间的权利冲突一定是遵循保护在先权益的原则,在后的权利即便获得相关权利,但使用上会有各种侵权问题。 ★如何认定两家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首先,需要两家公司之间有商业运营关联点,比如经营地点、注册地相同、法定代表人相同或股东相同,其次,两家公司对侵权行为有相应指向,本案中为在网站中有关联指向。 ★实务中经常会遇到被告抗辩说,我们的字号是经过工商合法登记的,合法使用,不属于侵权。本案也给出了答案,企业名称作为依照相应法律程序获得的一种标识性权利,依法应受到相应的保护,但并不意味经过工商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企业名称的取得、使用必然合法。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案件,首先需明确侵权行为有哪些,分别侵害了哪些权利,然后再逐一分析,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从而认定是否侵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被告在店铺运营过程中,如店铺招牌、宣传资料、名片、网站宣传中使用了涉案商标,构成了在37类商标的侵害;在网站上对外发布加盟特许经营的信息,构成了在35类商标的侵害;在字号名称中使用具有知名度字号,并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因此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营者超越法定经营范围行为及其民事权益能否得到法律保护?即使有关行为超越法定经营范围而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也应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不必然影响有关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主体提起民事诉讼的资格,亦不能以此作为被诉侵权者对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的抗辩。本案中,即使杭州小拇指公司超越法定经营范围而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这属于行政责任范畴,该行为并不影响其依法行使制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权利,也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这里有个问题,企业经常会问: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并未全部涵盖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能否进行相关维权?强调一点,商标维权依据的是商标法,只要对方侵权行为落入注册商标保护范围,就构成侵权,但如果自己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一直没用过,可能就涉及不到赔偿,仅支持停止侵权的诉求。 ★竞争关系是否以相同行业或服务类别为限?如何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竞争关系?实务当中并非有绝对的界限,竞争无处不在,涉及到字号不正当竞争问题,需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 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是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关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并未限制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或具体的竞争关系,也没有要求经营者从事相同行业。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从直接损害对象看,受损害的是其他经营者的市场利益。因此,经营者之间具有间接竞争关系,行为人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也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间接竞争关系的基础上,确定字号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二)项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企业字号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现以改为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力)、引人误认为是他人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企业名称及字号简称是为了区分市场经营主体,商标是为了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实际上,市场竞争中的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尊重他人的市场劳动成果,登记企业名称时,理应负有对同行业在先字号予以避让的义务,不应当恶意抢注字号。对于在服务对象、服务区域、消费群体、消费区域,有重合的,必然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两者存在某种渊源或联系,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容易造成竞争秩序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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