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04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分享
文 | 王君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商誉是指能在未来期间为企业经营带来超额利润的潜在经济价值,或一家企业预期的获利能力超过可辨认资产正常获利能力(如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的资本化价值。商誉是企业整体价值的组成部分。在企业合并时,它是购买企业投资成本超过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商誉是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对其产品或服务的市场推广、技术研发以及广告宣传等领域经过长期努力建立起来的企业形象和市场评价,是企业赖以生存的无形资产。随着移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微信朋友圈逐渐改变了社交平台和交易方式,但其并非法外之地。通过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平台捏造、散布虚假的、易于引起公众误解的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导性的恶劣影响,构成商业诋毁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件背景 酒泉九眼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以下简称九眼泉公司)发现酒泉市瀚森瑞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以下简称瀚森瑞达公司)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诋毁九眼泉公司商誉的“郑重声明”,该声明迅速在同行及销售商之间传播,致九眼泉公司的产品销售同比下滑50%左右,退货损失达20余万元,产量下滑损失约18万元左右,九眼泉公司的商誉及产品销售遭受严重损害和无法挽回的负面影响,认为构成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将其诉至法院。 【焦点事实】2018年6月,九眼泉公司发现瀚森瑞达公司在微信朋友圈发送了一则落款为“酒泉市瀚森瑞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郑重声明”,该声明载明:经由老味道饮料厂生产的杏香园牌杏皮茶现有非常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我厂要求市场全部撤回,请各店方务必重视,立即联系配货人员无条件将产品如数退回,如无视此声明出现的任何相关问题,均由店方全部承担,本厂概不负责。同时我厂老味道牌杏皮茶、独壹品牌杏皮茶无问题正常使用。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一、被告酒泉市翰森瑞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续三天在其微信朋友圈刊登声明,以消除对原告酒泉九眼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商品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如被告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酒泉市翰森瑞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酒泉九眼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三、驳回原告酒泉九眼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一、维持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9民初1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酒泉市翰森瑞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续三天在其微信朋友圈刊登声明,以消除对原告酒泉九眼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商品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如被告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维持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9民初15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酒泉九眼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9民初1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酒泉市翰森瑞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酒泉九眼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主要争议焦点:瀚森瑞达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这一焦点问题上,两审法院认定相同,二审法院仅就最终赔偿金额从3万元提高到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对诋毁商誉行为的认定应当符合两个条件:①经营者实施了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②该行为足以达到诋毁竞争对手商誉的后果。本案中,认定翰森瑞达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诋毁商誉,关键在于判断瀚森瑞达公司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的“郑重声明”信息是否为编造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以及这种信息是否损害了九眼泉公司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九眼泉公司合法持有“杏香源”商标并与瀚森瑞达公司构成商业竞争关系。在明知九眼泉公司经营“杏香源”牌杏皮水的情形下,瀚森瑞达公司无任何事实依据,自行编造“郑重声明”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该声明中的“杏香园牌杏皮茶”与九眼泉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杏香源”注册商标仅一字之差,且读音一致,形成高度近似,足以引起公众误解,且瀚森瑞达公司对“杏香园”三字不享有任何知识产权法意义上的权利。食品卫生和质量关乎民生生命健康安全,关乎企业声誉甚至生存。该“郑重声明”所述“杏香园牌杏皮茶现有非常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的内容,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九眼泉公司所生产的“杏香源”杏皮茶产生误导性的恶劣影响,该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构成对九眼泉公司商誉的侵害,其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性质恶劣。 案例讲讲 本篇为关于诋毁商誉不正当竞争的经典案例,其侵权方式在于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不实信息,借助“谐音梗”(两种品牌读音完全相同)对竞争对手的商品和商誉加以诋毁,造成误导相关公众,损害竞争对手公司商誉的严重后果,最终为其行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企业主应做好风险防范,不发表损害他人言论,发布信息仍要符合相关事实。 ★本案认定诋毁商誉的关键信息,为被告发布不实的“郑重声明”中含有”杏香园“的文字,法院在认定过程中,首先认为该文字与涉案商标是高度近似,符合日常生活标准,也符合商标相同或近似认定的法律规范,因此,在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不要求在信息中特别提到竞争对手,只要能大概率确定与竞争对手对应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认定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符合两个条件:①经营者实施了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②该行为足以达到诋毁竞争对手商誉的后果。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知希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知希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知希网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汉策法务
旗下汇集一支专业扎实、业务精湛、思维活跃的精英律师团队、法律顾问,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集专利、商标、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诉讼及代理服务为一体,能全方位地处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