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21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Hance Law 浏览次数: 分享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3)粤高法民三申字第64号 裁判日期:2014.04.08 案由:民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粤高法民三申字第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开平市东鹏卫浴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兴宁南路86-88号。 法定代表人:谭欣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延喜,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红兵,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三路8号首层1号。 法定代表人:何新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咏宜,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旭,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何锦涛,系佛山市禅城区汉斯卫浴经营部业主。 一审被告:广州市诺冠五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洛溪新城迎宾路上漖村广州五洲装饰世界(第一期)第C164、C16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周应仔。 再审申请人开平市东鹏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平东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鹏陶瓷公司)、一审被告何锦涛、一审被告广州市诺冠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佛中法知民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开平东鹏公司申请再审称: (一)一审、二审程序严重违法。1.一审、二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东鹏陶瓷公司分别向何锦涛、广州市诺冠五金有限公司各自购买了不同产品,形成两个不同的买卖合同关系,东鹏陶瓷公司将本应向不同法院起诉的两个案件作为一个案件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2.一审、二审法院在同一个案件中同时适用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两个不同的案由一并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一审、二审判决超出东鹏陶瓷公司的诉讼请求。东鹏陶瓷公司在一审提出的四项诉讼请求均没有涉及侵害商标权,只是认为开平东鹏公司侵犯了其字号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但一审、二审均判决开平东鹏公司侵犯了东鹏陶瓷公司的商标权,判决结果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三)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开平东鹏公司侵犯东鹏陶瓷公司第1036581号和第12134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涉案坐便器产品外包装中印有“东鹏卫浴”的封装胶带并非出自开平东鹏公司出厂原包装,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该封装胶带与开平东鹏公司有关联缺乏证据支持;而且广州市诺冠五金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3日新出具了证明一份,自称其为了对外包装进行加固,黏贴了印有“东鹏卫浴”的封装胶带。2.开平东鹏公司使用的标识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不会导致商标近似。(1)涉案坐便器本身标注有开平东鹏公司的注册商标“DOPEN”标识,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亦标有“DOPEN及图”标识、开平东鹏公司完整的企业名称、地址和电话;从座便器的销售状态判断,即使座便器包装使用“东鹏卫浴”封装胶带,销售方也只会在消费者支付完货款后才交付包装好的座便器,因此该封装胶带上的字样不会对消费者购买商品产生混淆。(2)虽然在宣传资料标有东鹏陶瓷系列,但没有显著突出标明。东鹏陶瓷公司主张的商标不是“东鹏”文字商标,而是文字及图的组合商标,文字不是组合商标的主要部分。(3)开平东鹏公司网站的产品展示“东鹏产品分类”中展示了抽水马桶产品,但这是点击DoPen陶瓷系列项才得到的页面,且该网页截图明显记载有子产品分类,抽水马桶显然属于DoPen陶瓷系列。点击任何一个抽水马桶图片,均显示产品名称为DoPen陶瓷系列。(4)“东鹏卫浴”是开平东鹏公司对自己企业名称的合理简化使用,且突出使用了开平东鹏公司的注册商标,在突出位置标明了开平东鹏公司完整的企业名称。 (四)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开平东鹏公司应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1.二审判决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37条认定开平东鹏公司应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企业名称的全称是错误的,法律并没有禁止企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简称。2.开平东鹏公司在水龙头产品上拥有“东鹏”商标,产销的“东鹏”牌水龙头产品在开平市水口镇知名度很高,一审法院认定开平东鹏公司在厂房上方将其企业名称简化为“东鹏”、在户外广告牌上突出“东鹏卫浴”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证据支持。 综上,开平东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等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撤销(2011)佛禅法知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及(2012)佛中法知民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驳回东鹏陶瓷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东鹏陶瓷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一、二审程序合法。(二)一、二审判决没有超出东鹏陶瓷公司的诉讼请求。(三)一、二审判决认定开平东鹏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认定事实正确。(四)一、二审判决开平东鹏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适用法律正确。 开平东鹏公司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交了落款处盖有“广州市诺冠五金有限公司”公章、落款时间为2013年6月23日的《关于印有“东鹏卫浴”字样的封条非原厂黏贴的证明》一份作为新证据,内容为:涉案坐便器工厂提供时是透明胶封条无字的为原厂黏贴的封条,第二层外层印有“东鹏卫浴”繁体字的封条是我们售给顾客时为防止包装损坏在仓库重新加固的封条,并非故意给客人传达我们是东鹏牌坐便器。因为在店面摆放的产品全部都没有“东鹏卫浴”字样的,产品上都是打着“dopen”商标,包括库存产品的都是没有的。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开平东鹏公司的请求和理由,本案再审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四个问题: (一)关于开平东鹏公司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问题,经查,本案并非如开平东鹏公司所述是就两个买卖合同而分别产生的两个合同纠纷,而是东鹏陶瓷公司在市场经营和流通中发现开平东鹏公司涉嫌侵权,而就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东鹏陶瓷公司向被诉侵权人何锦涛住所地的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开平东鹏公司此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开平东鹏公司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同时适用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两个案由一并审理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经查,被控侵权行为部分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部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原、被双方当事人相同,属于可以合并审理的两个法律关系。一审、二审法院将其合并审理并确定为并列的案由并无不当,开平东鹏公司此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开平东鹏公司认为一审、二审判决超出东鹏陶瓷公司诉讼请求的问题,经查,东鹏陶瓷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起诉开平东鹏公司侵害其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且在一审起诉状中分别主张了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事实,因此一审、二审判决没有超出东鹏陶瓷公司的诉讼请求。开平东鹏公司此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开平东鹏公司认为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开平东鹏公司侵犯东鹏陶瓷公司第1036581号和第12134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本院认为,1.根据(2010)粤穗海证经字第7931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涉案坐便器产品是开平东鹏公司生产并提供给其经销商广州市诺冠五金有限公司对外销售的,东鹏陶瓷公司向广州市诺冠五金有限公司购买的座便器产品外包装中使用了印有“东鹏卫浴”的封装胶带,开平东鹏公司在再审申请期间提交广州市诺冠五金有限公司的证明,鉴于该公司与开平东鹏公司分别属于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商与经销商,又同为本案一审被告,在仅有该公司证言而没有其它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2.开平东鹏公司称其使用的标识不属商标近似,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经查,开平东鹏公司在其生产的坐便器产品包装物及坐便器产品宣传册中突出使用“东鹏卫浴”,在陶瓷卫浴产品的宣传资料上使用“东鹏陶瓷系列”,在网站上突出使用“东鹏卫浴”及将其卫浴产品命名在“东鹏产品分类”下。由于东鹏陶瓷公司在第11类洗脸盘、浴室装置、抽水马桶等卫浴洁具类产品上已在先注册了第1036581号“东鹏及图”商标、第1213479号“DONGPENG东鹏及图”商标,并且上述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开平东鹏公司在包括座便器在内等卫浴产品的包装、宣传中突出使用“东鹏陶瓷”、“东鹏卫浴”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开平东鹏公司所生产的同类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开平东鹏公司的商品与东鹏陶瓷公司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已构成商标近似。综上,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开平东鹏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东鹏陶瓷公司第1036581号和第12134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基本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开平东鹏公司此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四)关于开平东鹏公司认为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开平东鹏公司应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经查,佛山市石湾东鹏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于1997年成立,2001年名称变更为东鹏陶瓷公司;东鹏陶瓷公司在浴室装置、抽水马桶、陶瓷、建筑砖瓦等产品上享有的第1036581号、1063247号、1213479号、1212844号注册商标分别于1997年和1998年注册。由于开平东鹏公司在后于2001年登记成立,因此开平东鹏公司的专卖店在经营浴室装置、抽水马桶等同类或类似商品时,使用了“东鹏卫浴”、“东鹏”等字样的企业简称,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同时,由于开平东鹏公司是2001年注册的第1566637“東鹏+DOPEN+图案”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是第11类水龙头、压力水箱、进水装置等产品,因此开平东鹏公司在水龙头、压力水箱、进水装置这些商品上有权使用“東鹏+DOPEN+图案”商标。在两家公司均享有“东鹏”字号权、并在第11类商品的不同商品上分别享有“东鹏”、“東鹏”文字部分商标权的情况下,为了避免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双方在生产经营和商业活动中均有义务规范使用企业全称,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因此,本案中开平东鹏公司在其厂房上方以及户外广告牌上需要表明企业身份时,应当规范使用企业全称,避免相关公众可能对商品来源和企业身份产生误认和混淆。综上,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开平东鹏公司在经营中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不得将企业名称简化使用,虽然不宜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为依据;但鉴于本案双方商标权、企业字号权的权利状况,若一方突出使用企业字号的,将会造成市场混淆的结果,故一审、二审法院的处理结果合法合理,开平东鹏公司此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开平东鹏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如下 驳回开平市东鹏卫浴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张学军 代理审判员:肖少杨 代理审判员:朱文彬 二O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陈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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