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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哪些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谨防这13个!

2022-05-23 来源:知希网 作者:Hance Law 浏览次数: 分享

  所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又称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一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四个要件:一是客观性,即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事实;二是违法性,即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合法行为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三是过错性,即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四是关联性,即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是由违法行为造成的。一个行为,同时具备以上四个要件,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我国《商标法》(2019修订)、《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均规定了相应的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中《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可以归纳为:使用行为、销售行为、制造标识行为、反向假冒行为、帮助侵权行为、其他行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具体列举提供的便利条件的形式、第七十六条列举将注册商标用作商品名称或装潢的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三种侵权行为,分别为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模仿注册驰名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并进行电子商务;《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承接商标印制业务,进一步细化帮助侵权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禁用未注册驰名商标,并对其保护。总计可归纳为如下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十三种情形:

  0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是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两同”使用),除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认定侵权行为时不需要考虑混淆因素,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其后果是混淆商品出处,误导消费者,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0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此类行为也是比较常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以易导致混淆为侵权要件,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其后果是混淆商品出处,误导消费者,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具体表现形式有: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03、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相关商品的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对此类情形,《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其《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04、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这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通常发生在商品流通环节,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认定侵权行为时无需考虑销售者主观上是否故意或明知(但在处罚上需考虑主观因素)。在现实生活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有的是生产者自行销售,有的要通过他人进行销售,其后果也是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

  不承担侵权责任例外: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05、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这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这里的“伪造”,是指没有经过他人同意或者许可,模仿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样或实物,制作出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所谓“擅自制造”,是指没有经过他人同意或者许可,制作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擅自制造”,通常发生在加工承揽活动中,即承揽人在承揽制作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时,主要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或许可,在商标印制合同约定的印数之外,又私自加印商标标识的行为。这里的“伪造”与“擅自制造”,其共同点是都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行为,其区别在于前者商标标识本身是假的,而后者商标标识本身是真的。“伪造”与“擅自制造”的客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实物应当是相同的,而不仅仅是商标图文相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是指采用零售、批发、内部销售等方式,出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这类行为直接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

  06、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这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通常称为“反向假冒”,即在商品销售活动中,消除商品上的他人商标,然后换上自己的商标,冒充自己的商品进行销售。其立法目的不仅是为了保障消费者获得商品来源真实信息的权利,更是为了保障商标注册人通过自己的商品建立和传播自己商誉的权利。其行为后果既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07、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这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则对“提供便利条件”情形予以前述列举。

  08、承接商标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承接商标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将此类情形明确其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之商标侵权行为。

  09、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在商品上突出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的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将此类情形明确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之“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行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虽未突出使用,仍误导公众的,不认定为商标侵权,而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依照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处理。

  10、模仿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可能受损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将此类情形明确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之“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行为。

  11、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易使误认的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将此类情形明确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之“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行为。

  该类行为伴随电子商务应运而生,很好的规制侵权人通过注册域名进行商品交易的行为。

  1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还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做了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13、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这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属兜底条款,主要是指以上列举之外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以上是我国现有法律中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作出的具体规定,虽然涉及了各种类型的侵权行为,但仔细分析即可看出,各类型的侵权行为均系围绕《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而设立。其他各类侵权行为,或者系此种侵权行为的具体化(如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或作为企业的字号突出使用的行为,其本质上均属于具体的商标使用哦行为的类型),或者需要以此侵权行为为基础(如销售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基础是其销售商品属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商标侵权现象无处不在,侵权表现形式也各种各样,但抽丝剥茧来看,逃不出以上12种方式,总之,只要对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即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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