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23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作者:Hance Law 浏览次数: 分享
审理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 (2021)京73民终3202号 裁判日期: 2022.01.26 案由: 民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 民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73民终3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淮阳区遇见你精品酒店,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北关三叉路口北路西。 经营者:赖兴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松,江苏司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融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美裕路******。 法定代表人:王财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202-34iv>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雪芳,女,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淮阳县南国商务宾馆(以下简称淮阳南国宾馆)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融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怡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26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作出后,上诉人淮阳南国宾馆变更企业名称为“周口市淮阳区遇见你精品酒店”(以下简称遇见你酒店)。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遇见你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松,融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三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雪芳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遇见你酒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融怡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南国”系“小南国”商标中更具有显著性的部分错误。1.“南国”在中国无论古今都属于地理名称,“小南国”商标采用地理名称进行商标注册,而地理名称不可能成为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2.淮阳南国宾馆名称中虽然包含“南国”字样,但并未突出使用该字样,与第3937334号商标、第8062458号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不近似,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3.涉案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应为“小南国”,“小南国”并不同于“南国”,“南国”不可能为涉案商标的显著部分。二、涉案商标在河南省的知名度均不高,淮阳南国宾馆和涉案商标的经营地点上海相差千里,两者不存在任何竞争关系。三、淮阳南国宾馆在美团网中的店铺宣传是由三快公司设置的,如果存在侵权行为,应由三快公司承担责任。四、因近年遭受疫情影响,淮阳南国宾馆的经营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即使认定淮阳南国宾馆实施的涉案行为构成侵权,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 融怡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遇见你酒店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遇见你酒店的上诉请求。 三快公司述称,同意一审判决认定结果。 融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淮阳南国宾馆、三快公司立即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2.淮阳南国宾馆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更改企业字号,更改后不得含有“小南国”“南国”字样;3.淮阳南国宾馆、三快公司连带赔偿融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其中包含律师费4万元和公证费1000元;4.淮阳南国宾馆、三快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庭审中,融怡公司确认淮阳南国宾馆在美团网中的店铺已经下架,撤回了关于要求三快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06年12月14日,上海小南国(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第3937334号商标,核准服务类别为第43类,包括咖啡馆、餐馆、旅馆预订、鸡尾酒会服务、茶馆、酒吧、饭店、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会议室出租、备办宴席,续展后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3日,申请日为2004年3月2日。2011年4月13日,融怡公司受让取得该商标。2010年1月15日,商标驰字[2010]第147号认定上海小南国(集团)有限公司在第43类餐馆服务项目上的为驰名商标。2008年至2013年间,该商标均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 2011年7月14日,融怡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第8062458号商标,核准服务类别为第43类,包括备办宴席、茶馆、饭店、鸡尾酒会服务、咖啡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旅游房屋出租、帐篷出租、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有效期至2021年7月13日,申请日为2010年2月8日。 此外,融怡公司还提交了多份荣誉证书,其中获奖主体为小南国(集团)有限公司和小南国餐饮控股有限公司,获奖领域为餐饮行业。 淮阳南国宾馆、三快公司对融怡公司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不持异议,但对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不予认可,认为驰名商标的认定应为个案认定,涉案商标在住宿服务领域内没有知名度。 2020年6月10日,登录美团APP,位置定位为“周口”,通过搜索“南国”可以看到名为“南国商务宾馆”的店铺信息,该店铺公示的营业执照为淮阳南国宾馆的营业执照,在官方图片中有酒店照片,酒店招牌为“南国商务宾馆”,页面显示客房51间,客房单价在68元至136元之间,用户评价共计900余条,预定价格为88元的客房1间,优惠后支付68元。 庭审中,融怡公司主张淮阳南国宾馆提供住宿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准服务类别相同;淮阳南国宾馆经营的酒店名称为“南国商务宾馆”,与涉案商标近似,构成商标侵权。淮阳南国宾馆企业名称亦使用了“南国”字样,容易引人误以为融怡公司与淮阳南国宾馆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淮阳南国宾馆成立于2013年5月2日,经营范围为住宿。2016年4月21日,宁陵县南国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6255669号商标,核准服务类别为第43类,包括快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旅游房屋出租、食物雕刻、茶馆、烹饪设备出租、咖啡馆、餐厅、旅馆预订和自助餐馆,申请日期为2015年1月28日。2017年1月1日,宁陵县南国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许可方)与淮阳南国宾馆(被许可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许可方授权被许可方使用第16255669号商标,许可形式为普通许可,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淮阳南国宾馆主张其使用的酒店名称中虽然包含了“南国”字样,但并未突出使用该字样,与涉案商标不近似,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其企业名称中包含“南国”字样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淮阳南国宾馆提交了多份网页截图,内容分别为:1.在搜狗搜索中输入“南国酒店”“小南国酒店”进行搜索的结果,以此主张搜索结果不同,“南国”和“小南国”不会造成混淆;2.在360搜索以“河南小南国”或“郑州小南国各店”进行搜索,以此主张搜索结果前列的并非融怡公司;3.“小南国”百科介绍,其中提到“小南国是国内较早开发完善供应链体系的餐饮品牌”,以此主张涉案商标以餐饮为准,在酒店住宿领域知名度低,不值得攀附。淮阳南国宾馆还提交了多张酒店用品照片、中牟县盛隆酒店用品商行出具的证明及销售单。其中,酒店用品中有“南国山水”字样,证明中提到宁陵南国酒店自2016年9月至今一直从该公司处定制“南国山水”标识的酒店用品,指定发货至宁陵、兰考、虞城、柘城、淮阳、延津、获嘉、偃师九家门店,销售单记载的最早日期为2018年9月13日。淮阳南国宾馆提交了案外主体的营业执照和股份证明,以此证明与宁陵南国酒店相关的企业后续开设的酒店使用的是“南国山水”商标,有意识打造自主独立品牌,并无攀附涉案商标的动机。淮阳南国宾馆提交了商标局网站中关于“辣南国”(核定服务类别43类,包括旅馆预定、住所代理等)“小小南国”(融怡公司注册,核定服务类别为第43类,包括饭店、咖啡馆、住所等)以及“南國環球美食”(核定服务类别为第43类,包括餐厅、住所等)商标的查询截图,以此证明包含“南国”字样在内的商标经过核准注册。 三快公司表示,本案起诉前融怡公司未就涉案酒店向其提出过删除通知,其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对涉案酒店做了下线处理,并提交了《侵权投诉须知》及门店下线处理后台截图。融怡公司表示其起诉前未向三快公司发出侵权通知函,对美团网中涉案酒店信息已经删除不持异议。 关于合理开支,融怡公司主张律师费4万和公证费1000元,并提交了金额为99999元的律师费4张,融怡公司表示该部分律师费共涉及9个案件,本案中主张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融怡公司依法取得了涉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权权利状态稳定,且在有效期内,融怡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淮阳南国宾馆在其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宾馆名称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淮阳南国宾馆经营住宿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准服务类别相同。涉案商标分别由“小南国”以及该文字的拼音构成,其中“小南国”是其发挥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小”字在该商标中起到了修饰程度的作用,“南国”系该商标中更具有显著性的部分。涉案酒店名称为“南国商务宾馆”,其中“宾馆”为其提供服务的种类,“商务”意在描述其经营风格,“南国”系其酒店名称中较为显著部分,亦是其中起到主要识别服务来源的部分,该部分与涉案商标显著性部分一致,二者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者误认。由此,淮阳南国宾馆的该项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淮阳南国宾馆虽然取得商标的普通许可授权,但并未规范使用该商标,其以此提出的相关抗辩依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企业名称应当由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企业名称还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名称。本案中,“南国”为淮阳南国宾馆的企业字号,淮阳南国宾馆成立时间晚于涉案商标注册时间,该字号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淮阳南国宾馆提供住宿服务,其与融怡公司具有一定的竞争关系,淮阳南国宾馆以“南国”为其企业字号,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淮阳南国宾馆的该项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淮阳南国宾馆的相关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淮阳南国宾馆应对涉案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有证据尚无法证明被诉行为已经停止,故淮阳南国宾馆应停止被诉行为。关于消除影响,淮阳南国宾馆的被诉行为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并有可能对融怡公司的商誉产生影响,故对融怡公司要求淮阳南国宾馆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刊登消除影响声明的位置及期间,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淮阳南国宾馆侵害商标权实施的范围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融怡公司的实际损失和淮阳南国宾馆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控侵权行为中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方式、淮阳南国宾馆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其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90000元。融怡公司还主张律师费和公证费,但仅提交了律师费票据,一审法院根据律师出庭以及公证情况,酌情支持5000元。融怡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金额过高,一审法院不再予以全额支持。 关于融怡公司对三快公司提出的相关主张,三快公司属于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现无证据证明三快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案所涉侵权行为的存在,融怡公司在起诉前亦未向三快公司发出删除通知,三快公司收到本案起诉后已及时删除被控侵权信息,不存在主观过错,融怡公司对此亦表示认可,融怡公司对三快公司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淮阳南国宾馆停止本案所涉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二、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淮阳南国宾馆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声明,就涉案行为为融怡公司消除影响[消除影响的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一审法院将根据融怡公司申请,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淮阳南国宾馆负担];三、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淮阳南国宾馆赔偿融怡公司经济损失90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四、驳回融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融怡公司负担1400元,由淮阳南国宾馆负担3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融怡公司对淮阳南国宾馆变更企业名称为“周口市淮阳区遇见你精品酒店”的事实予以认可,并向本院补充提交了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2021年6月10日之前“小南国”在我国大陆地区报纸、期刊中的相关报道,用以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淮阳南国宾馆对该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遇见你酒店提交了(2018)苏民终1450号民事判决书及第8920701号“小南国花园”商标注册信息打印件,用以证明“小南国”整体为主要识别部分,与“南国”文字标识并不类似。融怡公司对上述证据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故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融怡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权权利状态稳定,且在有效期内,融怡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遇见你酒店在其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南国商务宾馆”名称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该宾馆经营住宿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准服务类别相同。涉案商标分别由“小南国”以及该文字的拼音构成,其中“小南国”系其显著识别文字,“小”字在该商标中起到了修饰程度的作用,“南国”系该商标中更具有显著性的部分。涉案酒店名称为“南国商务宾馆”,其中“宾馆”为其提供服务的种类,“商务”意在描述其经营风格,“南国”系其酒店名称中较为显著部分,亦是其中起到主要识别服务来源的部分,该部分与涉案商标显著性部分一致,二者构成近似标识。因此,涉案酒店名称的上述使用方式容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遇见你酒店的该项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遇见你酒店有关“南国”并非涉案商标中显著识别部分等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企业名称应当由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企业名称还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名称。本案中,遇见你酒店变更前的企业名称为“淮阳县南国商务宾馆”,“南国”为企业字号,成立时间晚于涉案商标注册时间,该字号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淮阳南国宾馆提供住宿服务,其与融怡公司具有一定的竞争关系,淮阳南国宾馆以“南国”为其企业字号,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一审法院认定淮阳南国宾馆的该项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 遇见你酒店应对涉案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淮阳南国宾馆在一审程序后变更企业名称为“周口市淮阳区遇见你精品酒店”,不再含有“小南国”“南国”字样,已经停止了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决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已无必要。但现有证据尚无法证明被诉商标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遇见你酒店应停止被诉商标侵权行为。关于消除影响,遇见你酒店的被诉行为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并有可能对融怡公司的商誉产生影响,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情况,对融怡公司要求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不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中,鉴于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融怡公司的实际损失和遇见你酒店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控侵权行为中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方式、遇见你酒店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其主观过错程度、当事人合理费用的支出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数额均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三快公司属于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现无证据证明三快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案所涉侵权行为的存在,融怡公司在起诉前亦未向三快公司发出删除通知,三快公司收到本案起诉后已及时删除被控侵权信息,不存在主观过错,融怡公司对此亦表示认可,一审法院未判令三快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鉴于淮阳南国宾馆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变更企业名称,故本院对承担其法律责任的主体予以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2609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260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三、变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260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周口市淮阳区遇见你精品酒店停止本案所涉商标侵权行为; 四、变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260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周口市淮阳区遇见你精品酒店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声明,就涉案行为为上海融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消除影响[消除影响的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一审法院将根据上海融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周口市淮阳区遇见你精品酒店负担]; 五、变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2609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周口市淮阳区遇见你精品酒店赔偿上海融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0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周口市淮阳区遇见你精品酒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范米多 审 判 员:张 宁 审 判 员:李 想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杜文婷 书 记 员:丁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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