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30 来源:知希网 作者:Hance Law 浏览次数: 分享
本案是餐饮行业常见的侵权案件,一些加盟网站或餐饮公司为提高浏览量、获取加盟费,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以商标权利人的名义发布加盟信息进行宣传,或者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使社会公众误认为是商标所有者的官方加盟渠道,从而使商标权利人受到损失,也损害了商标所有者的声誉。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黄记煌公司) 被告:北京欣祥天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欣祥天和公司) 被告:王金岭 被告:谦金在线(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谦金在线公司) 案件背景 黄记煌公司是专业从事饮食研究、餐饮连锁加盟及餐饮连锁管理的公司,其主打品牌“黄记煌”、“黄记煌三汁焖锅”自2004年推向市场以来发展迅速,目前经营店面已达600多家,覆盖了全国包括西藏在内的各个省、自治区的200多个城市,并已成功进军海外市场,成为中国餐饮连锁品牌进军海外市场的典范。欣祥天和公司在谦金在线公司经营的黄页88网(www.huangye88.com)中发布大量虚假“黄记煌”“黄记煌三汁焖锅”“三汁焖锅”的加盟信息,这些信息均非法使用了涉案商标“黄记煌”“黄记煌三汁焖锅”和商业标识“三汁焖锅”的字样,造成了混淆误认,抢夺了原本属于黄记煌公司的商业机会,给黄记煌公司造成了大量经济损失。同时,欣祥天和公司在慧聪网、搜了网中亦发布大量虚假的“黄记煌”“黄记煌三汁焖锅”“三汁焖锅”加盟信息。欣祥天和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黄记煌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欣祥天和公司作为自然人独资企业,王金岭通过设立欣祥天和公司作为其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工具,王金岭理应对欣祥天和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谦金在线公司作为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没有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致使违法、虚假信息在其平台广泛发布,其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1.欣祥天和公司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欣祥天和公司在《法制日报》《中国食品报》、搜狐网(www.sohu.com)、黄页88网(www.huangye88.com)、搜了网首页(www.51sole.com)、慧聪网(www.hc360.com)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日刊登或发布单篇不少于500字的声明以消除影响;3.三被告连带赔偿黄记煌公司经济损失350万元(其中针对侵害商标权行为赔偿300万元,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50万元)及合理开支13 488元(包括公证费8935元、材料打印费4553元)。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欣祥天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7942212号、第7942227号、第13629864号、第13629886号、第13629924号、第13630016号、第13630066号、第14663342号、第24360360A号、第24360201号、第24360472号商标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欣祥天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就本案侵害商标权行为在黄页88网(www.huangye88.com)、搜了网(www.51sole.com)、慧聪网(www.hc360.com)首页连续三日刊登声明,为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欣祥天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欣祥天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300 000元及合理开支13 488元; 四、被告王金岭对被告北京欣祥天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主要争议焦点: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黄记煌公司的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相应法律责任应如何承担。 关于欣祥天和公司是否侵害黄记煌公司的商标权。第一,关于被诉行为主体,欣祥天和公司在各网站中公示有发布招商信息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可以相互对应,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可以确认黄页88网、慧聪网、搜了网中的涉案加盟信息均为欣祥天和公司所发布。第二,关于被诉行为性质,首先欣祥天和公司对被诉标识的使用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其次,欣祥天和公司提供的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项目属于类似服务。再次,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因此,欣祥天和公司未经许可,在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侵害了黄记煌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关于谦金在线公司是否侵害黄记煌公司的商标权。根据谦金在线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确认黄页88网中的涉案加盟信息均为欣祥天和公司所发布。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谦金在线公司与欣祥天和公司就涉案加盟项目具有合作关系,亦无证据证明谦金在线公司在明知或应知欣祥天和公司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仍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传播。因此,法院确认谦金在线公司并未侵害黄记煌公司就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主张。鉴于“三汁焖锅”包含在涉案商标中,对于“三汁焖锅”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已通过商标法予以调整,故对该类行为不再通过反不正当法进行重复评判。故黄记煌公司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欣祥天和公司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如下情形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第一,涉案商标在我国餐饮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亦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第二,涉案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且欣祥天和公司在多个网站中发布侵权加盟信息,侵权范围影响较广;第三,欣祥天和公司明知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曾就类似侵权行为与黄记煌公司达成调解的情况下,仍然发布涉案加盟信息;且在诉讼过程中,仍未停止慧聪网、搜了网中的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第四,现无证据表明欣祥天和公司因涉案行为获取了加盟费等较高收益。综合以上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300 000元,不再全部支持黄记煌公司的诉讼请求。关于黄记煌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其提交了相应票据,欣祥天和公司应一并予以承担。鉴于欣祥天和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王金岭作为其自然人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欣祥天和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支持王金岭对欣祥天和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讲讲 本案所反映的侵权现象在餐饮行业尤为常见,一些加盟网站或餐饮公司为提高浏览量、获取加盟费等不当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以商标权利人的名义发布加盟信息进行宣传,或者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使社会公众误认为是商标所有者的官方加盟渠道,从而使商标权利人受到损失,也损害了商标所有者的声誉。 1、在法律上,这种做法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或者对网站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或误认。加盟网站如非实际信息发布者,其作为网络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是指加盟网站对信息发布人基本身份信息、发布内容、是否为权利人的审核义务。 3、对于信息发布人的确认,可根据平台方提供的主体信息、信息发布人会通过多个加盟网站发布信息、以及自己开办的网站进行宣传,通过各方发布的信息进行比对,判断是否会形成相互对应,从而确定信息发布人的真实主体。 4、此类案件会涉及到的侵权行为主要是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发布招商信息的行为属于35类广告宣传、商业特许经营服务,因此,如品牌方具有35类商标权,可通过商标法来保护权利;如品牌方仅有43类餐饮服务商标,则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权益。但是,本案的信息发布行为并非是孤立的,而是基于餐饮服务的加盟信息发布行为,因此,法院认定该信息发布服务与第43类餐饮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以商标法对其权利进行保护。考虑到本案已依据商标法对其权利进行保护,所以未支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 5、网站经营如其未能提供实际发布人信息,则其自身或因未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而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如其提供了实际发布人信息,但并无证据证明网站经营人与信息发布人就涉案加盟项目具有合作关系,或明知侵权情况下仍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传播,则可能不构成商标侵权。 6、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商标性使用定义、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赔偿原则、第三款五百万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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