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共建知识产权价值生态圈

你信赖的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只受理知识产权案

全国服务热线:1752-1313-193

每日案例 | 五常市大米协会、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5-30 来源: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Hance Law 浏览次数: 分享

  入选:辽宁法院202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辽06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2021.09.29

  案由:民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

  民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6民初275号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娜,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岭金贝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

  法定代表人:丁颜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云娜,辽宁冠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被告铁岭金贝河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娜,被告铁岭金贝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贝河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云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万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第1607996号注册商标“五常WUCHANG及图”和第5789043号注册商标“五常大米”的注册人。2012年4月27日,“五常WUCHANG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20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二在“天猫”电商平台经营的“金贝河食品旗舰店”中有商品使用“五常大米”作为其搜索关键词。原告认为,网络销售环境下,关键词即起到商品名称的作用。被告二未经原告许可,突出使用涉案商标“五常大米”标识作为其商品名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另一方面,被告二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引人误以为其商品源于五常,以谋取不正当的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一作为“天猫”电商平台的运营商,有义务也有能力对在其平台上经营的商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对商户的侵权行为进行制止,但被告一从未履行其作为平台运营商的监管义务,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应与被告二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辩称,一、被告天猫公司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因用户发布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本案中,原告据以起诉天猫公司的理由是天猫公司未尽到服务平台的监督管理义务,放任被告金贝河商贸公司侵权。原告诉称作为“天猫”电商平台的运营商,天猫公司有义务也有能力对在其平台上经营的商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对商户的侵权行为进行制止,但天猫公司从未履行其作为平台运营商的监管义务,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天猫公司作为域名为天猫网的网站运营商,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仅为平台上进行销售的网络卖家提供技术服务,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和涉诉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店铺销售和信息发布环节中的所有事宜均由卖家完成,天猫网未实施侵权行为,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经工信部审核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亦载明,天猫网的经营业务种类也仅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二、天猫公司在原告投诉/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由于天猫网存在海量的经营者与商品、服务信息,且这些经营者及相关信息处于实时变化状态,天猫公司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没有能力对每个经营者的营业活动及上架商品是否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事前审查,基于现有的互联网水平,任何一个网络交易平台也都无法做到这一点。法律不强人所难,我国现行法律也未对平台做出这一要求。三、天猫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一)天猫公司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天猫网在其协议和规则中均明确要求网络卖家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天猫网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二)天猫公司尽到了对信息发布者身份的审核义务,天猫公司要求所有天猫卖家必须经过支付宝实名认证,对网络卖家的身份进行形式审核。四、天猫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出诸多努力。目前从法律上,没有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对所有上架商品做上架前的知识产权相关审核。对于承载了10亿商品的天猫平台,如果对每一件商品的发布都做知识产权校验也存在巨大挑战。即便如此,天猫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依然做出了以下努力:1、资格审查。核查平台卖家的真实身份,在卖家会员注册的协议中明确设立相应条款,告知会员在经营过程中不能上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2、主动防控。对于所有在线商品,我方尽可能地通过技术手段(针对不同类目、不同区域,总结侵权规律,设计相应算法,确定疑似侵权商品和店铺)对商品或者店铺进行监控,对于通过技术手段能够定位到的涉嫌侵权违规的平台卖家,将会被处以下架商品、扣分等一系列处罚。3、神秘抽检。委托志愿者,以消费者的身份购买平台卖家的商品,交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假货鉴定,我方根据鉴定报告对相应卖家进行处理。我方每年会投入上亿资金支持神买活动。4、投诉处理。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平台提供了专门的投诉团队承接各类投诉举报,当权利人发现平台上的侵权行为可以通过线上侵权投诉平台进行投诉,也可以通过线下,以电子邮件或者寄送律师函、公函的形式进行投诉。平台一旦收到权利人的有效通知,会及时通知卖家,如果卖家提出反通知,将根据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介入判断,认定疑似侵权的,采取措施,删除涉嫌侵权的商品,并作扣分处理。综上,即使本案平台卖家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天猫公司亦未故意帮助或放任卖家的侵权行为,不构成帮助(共同)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故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天猫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金贝河商贸公司辩称,被告公司没有侵权行为,不同意原告提出的三项诉讼请求,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请求。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明商标权权属

  证据1:(2018)黑五证内民字第741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是第1607996号注册商标“五常WUCHANG及图”的注册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有效期自2001年7月21日续展至2021年7月20日,目前处于有效期内。

  证据2:(2018)黑五证内民字第740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是第5789043号注册商标“五常大米”的注册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有效期自2007年12月21日续展至2027年12月20日,目前处于有效期内。

  证据3:“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证明:“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及申请程序等。

  被告天猫公司的质证意见是,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该组证据与我方无关。

  被告金贝河商贸公司的质证意见是,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经查,原告有些商标已经显示无效,只有第1607996、5789043号商标现在有效,但是与本案无关。

  第二组:证明“五常大米”的知名度、影响力,在业内及相关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美誉度,品牌价值极高

  证据4:(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2414号公证书。证明:涉案第1607996号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证据5:2018-2020年度中国品牌价值评价信息发布。证明:在2018-2020年度的中国品牌价值评价信息中(区域品牌)地理标志产品的排名分别为第6名、第5名,“五常大米”在业内及相关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美誉度,品牌价值极高。

  证据6:新闻报道相关网页截图。证明:1、五常大米亮剑2017IRE广州大米展览会;2、2020世界高端米业大会助力第二届中国五常大米节顺利举办;3、五常市政府举办的第二届中国五常大米节圆满落幕;4、证明原告为维护五常大米品牌,做了大量推广、宣传工作。“五常大米”在业内及相关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美誉度,品牌价值极高。

  被告天猫公司的质证意见是,同上一组证据的质证意见。

  被告金贝河商贸公司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公证时间的是2015年9月11日,距今时间太长,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5的真实性有异议,经查,中国经济网运营主体为中经网传媒有限公司,是营利单位并不是行政机关。评出的品牌价值并不具有权威性,不具有公信力。而参政消息网上并没有查到此项信息。对证据6的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仅是网页截图,无法证明其真实有效。

  第三组:证明被告存在被诉侵权行为及证明维权合理支出费用

  证据7:(2020)津和信证经字第3511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实物。证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涉案商品的商品标题中突出标注了“五常”,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另一方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谋取不正当的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涉案商品明明与五常没有任何关联,但被告仍在商品标题中使用五常标识,足见其侵权的主观恶意。

  证据8:车票两张、住宿费发票。证明:合理开支交通费431.5元、住宿费196元。

  被告天猫公司的质证意见是,该组证据与我方无关联性不予认可。我方认为不存在侵权,五常两个字体现在文字标题中,与前面的“非”字大小相同,从大众的通常角度来看不可能产生混淆,也不存在突出标注。

  被告金贝河商贸公司的质证意见是,对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所要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因为没有关联性。公证书的第二页显示了公证的具体过程,在搜索的过程中并没有搜索“东北大米”,也没有搜索“长粒香”大米,也没有搜“2019年新米”。公证员只是特意搜索的“五常稻花香”,这与我方宣传的“金贝河长粒香大米十斤5KG东北大米2019新米非五常稻花香米包邮”不一样,其中搜索的词语与我方宣传的不一致。但是我方包含了其中搜索的词语,如果搜索“东北大米”也一样能搜索到我公司的产品。另外,公证员的购买行为实际上也体现了一种消费者选购商品的过程,在提交订单以及确认付款之前,商品的页面都显示的是“非五常大米”。对消费者是有明确的告知的。我方的销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以及平台销售规定。其购买的过程证明不了我方在销售过程中使用了原告的商标,我方有三项注册商标其中“金贝河”是我公司的注册商标。对原告提出的公证书中第48、35页有“五常”字样有异议。我方明确表明销售的是“非五常”,字体无变化、无差别、无明显标注,属于正常的告知。突出的字体和商标是我公司单独持有的。对原告提供的证据8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对封存实物没有异议,该证据能够证明我方没有侵权,封存实物没有任何“五常”字样。

  被告天猫公司和被告金贝河商贸公司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证意见如下:对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01年7月经核准注册了第1607996号“五常WUCHA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为大米、大米制品。2012年4月27日,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7年12月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经核准注册了第5789043号“五常大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为大米。上述两个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均系证明商标。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为五常大米品牌做了大量推广、宣传工作,五常大米在业内及相关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美誉度,为此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制定了《“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对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使用申请程序、管理、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北京慧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维护五常市大米协会的合法权益,委托朱先云为代理人于2020年6月10日向天津市和信公证处申请,对代理人朱先云在互联网销售平台上购买侵权商品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2020年6月30日,代理人朱先云在天津市和信公证处公证员于某公证人员宋某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和无线网络接入互联网点击进入“天猫商城”网站首页,点击相关页面搜索“五常稻花香”,进入搜索结果页,点击相关商品,进入店铺名称为“金贝河食品旗舰店”的相关页面,对该商品进行浏览,显示被控侵权产品“金贝河长粒香大米10斤5kg东北大米2019新米非五常稻花香”,并点击购买。2020年7月6日,代理人朱先云在天津市和信公证处收到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裹。该公证处对以上行为过程进行了公证,于2020年7月30日出具了(2020)津和信证经字第3511号公证书。

  “金贝河食品旗舰店”的经营者为被告金贝河商贸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13日,经营范围包括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金贝河食品旗舰店”显示的被控侵权产品“金贝河长粒香大米10斤5kg东北大米2019新米非五常稻花香”,在该商品详情页面中有较为醒目的“金贝河东北长粒香10斤”等文字。庭审中,对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标注“金贝河水晶长粒香大米”、产地为辽宁·铁岭。

  被告天猫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28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举办演出剧(节目)、表演;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为利用互联网经营出版物提供服务平台;商城网络平台技术研发;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承办会议展览、翻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除需前置审批的项目)等。

  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及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2.如果构成侵权,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关于被告金贝河商贸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问题。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认为,被告金贝河商贸公司将“五常稻花香”用作涉案商品的搜索关键词使用,在网络销售环境下,搜索关键词起到商品名称的作用;被告金贝河商贸公司突出使用涉案商标“五常大米”标识作为其商品名称,引入误认为其商品来源于五常。本院认为,商标性使用,是指将商业标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其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可以用来指示商品的来源,足以使相关公众认识其为商标。网络用户以关键词进行搜索的目的是查找关键词直接指向的商品或服务以进行充分的比较、选择。被告金贝河商贸公司将“五常”作为搜索关键词,并不会使公众将其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不属于商标性使用。被控侵权产品虽然在网页上的名称中含有“五常”两字,但在该“五常”两字之前有一个“非”字,且在该商品的介绍中,突出显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金贝河长粒香大米;再者,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上亦没有“五常”两字。所以,相关公众在进入被控侵权产品的链接后,并不会将该大米与“五常大米”相混淆,被告金贝河商贸公司的行为没有侵害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被告金贝河商贸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被告金贝河商贸公司将涉案组合商标中的文字“五常”设置为搜索涉案产品的关键词,虽然在“五常”两字前添加一个“非”字,但在当网络用户搜索“五常”词语时,其名称中含有“非五常”的产品亦能出现在搜索结果页面的链接中。且被控侵权产品的商品介绍及相关商品图片包括商品包装中均没有包含“五常”两字,但被告金贝河商贸公司将“非五常”三个字刻意添加在其店铺的涉案产品名称中,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该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其与五常大米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增大相关公众登录涉案店铺的机率,增加该店铺的潜在客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的规定,被告金贝河商贸公司的行为违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不正当竞争。因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被告金贝河商贸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综合被告金贝河商贸公司的规模、成立的时间以及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被告金贝河商贸公司赔偿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25000元。

  关于被告天猫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因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告天猫公司提出“金贝河食品旗舰店”销售的涉案商品构成侵权并要求其采取合理措施,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天猫公司对被告金贝河商贸公司的行为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故对原告提出被告天猫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铁岭金贝河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商品中使用“非五常”字样;

  二、被告铁岭金贝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25000元。

  三、驳回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铁岭金贝河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已预交,由被告铁岭金贝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2750元,应予退还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李 军

  审 判 员:曹振宇

  审 判 员:张晓丽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莉莉

  书 记 员:董泽楠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知希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知希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知希网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汉策法务

旗下汇集一支专业扎实、业务精湛、思维活跃的精英律师团队、法律顾问,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集专利、商标、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诉讼及代理服务为一体,能全方位地处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

全国知产服务热线:1752-1313-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