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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案例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6-02 来源: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作者:Hance Law 浏览次数: 分享

  入选:经典案例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1)京0102民初5776号

  裁判日期:2021.08.25

  案由:民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2民初5776号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库尔勒市圣果路圣果名苑香梨股份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绿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大石岭村东(北京市云水机械有限公司院内15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曹卫新。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以下简称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北京绿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田园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库尔勒香梨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绿田园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京东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库尔勒香梨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非法使用侵害原告第892019号“庫尔勒香梨”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等近似标识的行为及对其商品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被告绿田园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80 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判令被告绿田园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第892019号“庫尔勒香梨”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庫尔勒香梨”相关标志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绿田园公司未经原告合法授权,在被告京东公司经营的网站开设店铺,使用与原告近似的商标,并进行虚假宣传,既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起诉至法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第892019号商标注册证显示,经原告申请,该“庫尔勒香梨”图文商标于1996年1月7日获准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至2006年1月6日。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31类:香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6年10月12日出具的《关于认定“库尔勒香梨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载明,认定库尔勒香梨协会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1类香梨商品上的“库尔勒香梨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20)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081号公证书载有:库尔勒香梨于2019年9月22日获得2019中国农民丰收节“千企万品助增收”活动“最受市场欢迎名优农产品”荣誉,2018年11月13日获“2018年度中国最受欢迎的梨区域公用品牌10强”,2010年12月被评为“2010年新疆特色林果产品(广州)交易会优秀产品一等奖”,2006年10月获“中国驰名商标”,2009年11月被推荐为2009年最具竞争力的地理标志商标等。

  京东公司网页截图显示:在搜索栏输入“库尔勒香梨”,在搜索结果中点击进入绿田园果蔬专营店,店内水果梨商品名称为“河北赵县雪花梨皇冠梨鸭梨早酥梨库尔勒香梨6000g”,商品价格为189元。经营者资质信息公示中显示该网店的经营者为绿田园公司。

  京东公司提供的后台截图显示涉案网店已于2021年4月1日终止开店。

  库尔勒香梨协会认可被诉商品已经下架,当庭撤回了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同时放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仅主张商标权侵权。

  关于合理支出,库尔勒香梨协会主张支出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调查取证费4000元,但未提供支出凭证。

  本院认为,库尔勒香梨协会是第892019号“庫尔勒香梨”图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库尔勒香梨协会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绿田园公司在售卖的水果梨商标标题中使用了“库尔勒香梨”字样,属于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的标识,加之“库尔勒香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绿田园公司的前述使用行为侵害了库尔勒香梨协会第892019号“庫尔勒香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且未提交合法来源证据,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库尔勒香梨协会的实际损失和绿田园公司的侵权获利,库尔勒香梨协会主张的赔偿损失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部支持,具体数额由本院综合考虑权利商标的知名度、被诉商品单价以及被诉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

  关于合理支出,库尔勒香梨协会然没有提供支出凭证,但本案确有公证以及律师代理的事实,本院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相关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予以酌定。

  绿田园公司、京东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北京绿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经济损失15 000元及合理支出3000元;

  二、驳回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77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绿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北京绿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赵克南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张宏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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