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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如何认定借贷关系?在没有“借条”等借款凭证的情况下,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2024-03-03 来源:威科先行 作者: 浏览次数: 分享

《民法典》第十二章专章规定了借款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规定表明,自然人之间借款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对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条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般而言,借贷关系需要依据借条、收据、欠条、确认书等多项证据予以确认,在不存在债权凭证的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可通过多个间接证据相互补强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如果债权人提供的多个间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无矛盾的证据链条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法院一般会对借贷关系予以确认。

本剧中,由于上门讨债的债主与蒋爸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存在一定难度。

在此建议,为了充分保障自身权益、减少矛盾纠纷,最好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者留存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以免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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