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3 来源:威科先行 作者: 浏览次数: 分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条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般而言,借贷关系需要依据借条、收据、欠条、确认书等多项证据予以确认,在不存在债权凭证的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可通过多个间接证据相互补强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如果债权人提供的多个间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无矛盾的证据链条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法院一般会对借贷关系予以确认。
本剧中,由于上门讨债的债主与蒋爸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存在一定难度。
在此建议,为了充分保障自身权益、减少矛盾纠纷,最好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者留存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以免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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